用人单位花式劝退 员工如何依法说不 隐形解雇手段需警惕
每年三四月份是人才招聘的黄金期,同时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高峰期。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采用“隐形解雇”方式逼迫员工离职,如在员工手术期间不断要求返岗、规定迟到2小时视为旷工、无故取消考勤打卡权限等。
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涉劳动关系解除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引导双方正确履行义务、保障权利,合理规范自身行为。
曹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22年10月因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急需手术治疗。他向主管请假后住院手术,但公司多次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催促其返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公司在明知曹某因病无法返岗的情况下,仍多次催促其返岗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依据,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万余元。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直播运营岗位,2023年6月14日,公司以其多次迟到按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称自己的工作时间灵活不固定,公司未出示证据证明曾对其考勤时间进行过提示或进一步要求。法院认为,公司将迟到视为旷工缺乏合理性,且未穷尽其他处罚手段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性,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赵某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担任工程师岗位,2022年8月29日,公司停用了他的OA办公权限及考勤打卡权限。赵某认为这是公司变相辞退自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查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录音中明确表达了要求赵某离职,认定公司已通过实际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3万余元。
王某就职于某公司,工作地点在北京房山区。2023年6月,公司因库房整体搬迁到涿州,将王某工作地点调整至河北省涿州市。王某以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公司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